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》第三十八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(一)取得企業法人資格;(二)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;(三)有與培訓業務相适應的教學人員、管理人員;(四)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、設備、場地。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必須是企業法人資格;作爲教練車,必須是企業法人财産。
買入自己名下的車輛,不能作爲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練車。
同時,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》(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号)第十條,對教練車做出瞭明確規定: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标準要求,並裝有副後視鏡、副制動踏闆、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。具體要求按照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》(GB/T30340)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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